根据浙财综(2022)35号《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严格落实缓缴涉及企业、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》文件,企业、个体工商户污水处理费自应缴之日起缓缴一个季度,不收滞纳金。为让用水企业切实享受到政策支持,得到减负纾困,市水务集团本着惠利于企的原则,坚决执行污水处理费缓缴政策,具体实施通告如下:
1.污水处理费缓缴执行时间从2022年10月2022年12月用水所产生的污水处理费,自应缴之日起缓缴一个季度。
2.享受污水处理费缓缴的客户,市水务集团在2022年11月至2023年1月的抄收水费中只收费供水水费,污水处理费缓缴期满后再行收取。
3.若您在缓缴政策期内有缴纳污水处理费意愿的,请您拨打“杭水热线”967050 提出需求。
感谢您的理解和支持!若有疑问,请致电“杭水热线”967050 咨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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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2年10月